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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容留卖淫)(公开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田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72********,汉族,高中文化,原平市**乡**村人,农民,捕前住本村。曾因犯包庇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28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田某在我市大营一泉山庄20号东别墅分别容留失足妇女顾某某、刘某某提供性服务一次,共挣取房费100元。被告人田建勇于2019年11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顾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美清

检察官助理:常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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