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86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9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里**号。2018年9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4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湘FEP****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三联路红绿灯路口处时,与道路边缘的灯柱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1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英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里**号,联系电话17620****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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