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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田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号,住永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一辆湘G*****小型轿车从永顺县青坪镇出发行至张花高速公路西往东方向15公里500米时(张家界西收费站)处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张家界支队民警查获,对田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63mg/100ml,和165 mg/100ml,22时许,将其带往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当即在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对田某进行抽取血样,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3.18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户籍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酒精吹气测试笔录及照片与视频、提取笔录及照片与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辉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张家界市永定区**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社会调查函已发送到永顺县司法局。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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