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兴义市****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家住兴仁市**镇**村*组*-*号,现住兴义市****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普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普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完毕重报我院;因案情复杂,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贵E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普安县**镇**村***组上道路行驶后,刮擦到***组叶某某停在道路外空地里的贵EK****号小型普通客车后停止驾驶,经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无责任。提取田某血样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65.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后军
检察官助理 谢靖禹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现住兴义市****区*栋***室,联系电话199****8449;
2.卷宗2册,证据3份,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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