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田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土家族,职高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08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持C1驾驶证驾驶湘GF5***小型普通客车从阳湖坪镇出发,准备去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东区附近办事,当日08时57分许,车沿西溪坪澧水大桥自北往南行驶过程中与前方同车道内被害人田某某驾驶的湘08A*****盘式拖拉机追尾相撞,致田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张家界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田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单、田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等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及相片、人民调解协议书、和解书、免于追究田某刑事责任的申请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张家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死亡记录,安葬协议、领取车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审批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覃**、王****、代**、代**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辉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前社村八组,联系电话:185691915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社会调查函已发往永定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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