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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街道**村**号,2010年4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吸毒于2018年4月3日被昌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有关事实:
1、2017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从青州购买毒品后开车拉着刘**回昌乐,在昌乐县**道上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的黑色普通桑塔纳里,被告人田某某容留刘**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2017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和刘**凑钱购买冰毒从青州回昌乐,在昌乐县**道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的黑色普通桑塔纳里,被告人田某某容留刘**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3、2016年或是2017年的一天,在昌乐县***的一家宾馆里,被告人田某某开房间容留刘**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1、2017年夏天的一天,在昌乐县孤山停车场,在被告人秦某某的面包车里,被告人秦某某容留刘**吸食毒品冰毒两次。
2、2017年夏天的一天,在昌乐县**停车场**路上,在被告人秦某某的面包车里,被告人秦某某容留刘**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梅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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