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田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小区**号**楼,工作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局,于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候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28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田某、候某某一起商议盗窃。2019年12月1日20时田某、候某某驾驶冀G*****尼桑轩逸轿车从河北省张北县出发,2日凌晨1点多到达多伦县县城先后盗窃四家商铺。
1.田某和候某某驾车到多伦大街**牛肉干店,田某将门把手拽坏进入店内,二人进入店内后屋盗窃现金200元、小米手机2部、酷派手机1部、凯尼斯柯尔牌手表1块。
2.田某、候某某驾车窜至上都花园西侧**超市,田某将门把手拽坏二人进入店内,在店内柜台抽屉内盗窃现金1100元,在柜台里盗窃25条及52盒香烟,盗窃柜台上的海康牌监控主机1台。
3.田某、候某某驾车窜至奥翔**彩票站,田某将门把手拽坏二人进入店内,盗窃桌子上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工艺杀猪刀1把。
4.田某、候某某驾车窜至万汇源便利店**分店,田某将门把手拽坏二人进入店内,在柜台内盗窃各类香烟600余盒、大华监控主机1台、VPN联网设备1台。
田某、候某某盗窃上述四家店铺后驾车逃回张北县,候某某分得赃款300元。田某将盗窃的整条香烟分两次卖给了北京收购香烟的人,共得赃款16800元。所得赃款被田某赌博挥霍;将**超市、**便利店盗窃的主机监控主机及联网设备扔到了张家口至北京的高速路边(未找到);将盗窃的手机、手表、工艺刀、笔记本电脑藏匿在家中,后被多伦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并返还失主。
2019年12月10日,田某、候某某被多伦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经讯问,田某、候某某对盗窃上述四家商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多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7141元,现金1300元,总计28441元。
被告人田某、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指认照片;2、受案登记表;3、归案情况说明;4、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5、户籍证明;6、证人王某某、赵某等证人证言;7、被害人康某某、董某某、李某某、苗某某陈述; 8、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9、被告人田某、候某某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宏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候某某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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