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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东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田某东,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2********,苗族,无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晚,被告人田某东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福源楼4号楼与瀛海楼1号楼中间空地处,盗窃张某某停在该地汽车内的财物。

2020年7月5日晚,被告人田某东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范庄子村运河堤的公路上盗窃姚某某停在该地汽车内的财物。同日,其又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富康里小区9号楼北侧盗窃孙某某停在该地汽车内的财物。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田某东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东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东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群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东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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