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董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公诉刑诉〔2017〕531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怙江、田右江),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64********,汉族,大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里**号**小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巷**-**-**号)。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管粮),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66********,汉族,技校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7年3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9日、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7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2017年7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7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7年9月16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7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7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7年7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7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7年10月13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田某某、董某某在明知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以**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及监管,为**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现**公司向二千八百余名投资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4.25亿余元。马某某将上述资金中的人民币1600余万元汇入被告人田某某账户,将上述资金中的人民币1400余万元投资于被告人董某某经营的企业及项目。

经群众报案,公安机关分别于2017年2月8日、3月10日将被告人田某某、董某某抓获归案。投资款均被马某某及被告人田某某、董某某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蔡某某、邓某某等二千八百余名投资人的证言;

2、范某某等九名证人的证言及马某某等三名同案犯的供述;

3、辨认笔录;

4、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封冻结材料、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有限合伙协议等书证;

5、被告人田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董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董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利雁

代理检察员:刘  鑫

2017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董某某现均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一百零五册,补充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