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田景阳,曾用名罗景阳,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镇**村**组**号。2015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景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日,被告人田景阳到成都市青白江区长流河小区4号车棚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玉骑铃牌电瓶车。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2550元。
2、2019年1月5日,被告人田景阳到成都市青白江区川化三村小区车棚内,盗走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玫瑰之约牌电瓶车。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3120元。
3、2019年1月7日,被告人田景阳到成都市青白江区长流河小区4号车棚内,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创美牌电瓶车。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2700元。
4、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田景阳到成都市青白江区长流河小区3号车棚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红色奇蕾牌电瓶车。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2385元。
5、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田景阳到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江华庭A区车棚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奇蕾牌电瓶车。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2000元。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田景阳在成都市锦江区柳翠路82号欣轩网咖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6.到案经过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景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景阳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景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景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景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帆
检察官助理:赖波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景阳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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