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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故意杀人案)_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田某,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号,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村。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4月1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6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在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王**王某某租住的房屋内,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处对象产生矛盾,在厕所内殴打王某某,王某某跑到街门外时绊倒,田某用手锯砍击王某某头部等部位,又拿起顶街门用的铁棍多次击打王某某头部,致王某某当场死亡。随后,田某将王某某家被褥点燃,持铁棍逃离现场。约两小时后,田某返回王某某家附近,再次用铁棍打击王某某尸体的头部等部位,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王某某系生前头部多次受较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迹、手锯、铁棍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警情详情接处警综合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郝某某、樊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持械杀人,并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开军

检察员:刘  伟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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