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3********,壮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家住**镇**社区**小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田某某先后在马关县**管理协会、马关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工作,并担任**公司安全员,负责该公司日常事务处理和部分费用代收工作。
1、2013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田某某利用管理**公司日常事务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车辆管理费不入账、私自收取违约金、风险保证金、罚款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共计217750元。所侵占资金已被其挥霍。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退还人民币共计105000元。
2、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能帮助购买《机动车驾驶证》,向被害人杨某某、岳某某、山某某、殷某某骗取人民币共计 32000元。被害人殷某某被骗钱款案发前已自行追回,其余三名被害人被骗钱款于案发后已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等四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等六十七人的证言;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犯职务侵占罪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娇娇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963018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一千六百六十四页、散卷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社会评估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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