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1********,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龙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5日由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田某某,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4月3日两次退回龙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龙山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5月9日补查重报(均邮寄送达)。本院于2020年1月5日、3月22日、6月1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妻子吕某某与被害人向某甲母亲赵某甲因吕某某家小孩扯掉赵某甲女儿向某乙家芋头叶子而在向某甲家旁边土里发生争吵,田某某和向某甲及其父亲向某丙在各自的家旁边看两人吵架。后吕某某和赵某甲发生扭打,向某丙便走向打架的两人,田某某认为向某丙是去给赵某甲帮忙,就从看的地方跳下坎也准备给吕某某帮忙,向某甲便从家里拿一根扁担去打田某某,田某某就用双手抓住扁担一头,向某甲和向某丙便抓住扁担另一头,双方争抢扁担。在争抢扁担过程中田某某被推下土坎仍抓住扁担没有放手又被拉上土坎。田某某被拉上土坎后向某甲便将田某某左手拇指咬伤,田某某没有松开扁担,而是用左手紧紧抓住扁担并用左边腋下夹住扁担,右手则从背后抽出一把自制尖刀打向某甲的头部,向某甲被打后仍然和田某某争抢扁担,田某某便用尖刀朝向某甲胸部左侧腋后部位捅刺两刀,在左肩峰下捅刺一刀。向某甲被捅刺后倒在地上,后被人抬到村诊所后死亡。田某某则带着尖刀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田某某扔掉尖刀并听说向某甲死亡,便长期潜逃外地。经检验:死者向某甲系他人用锐器(杀猪刀)暴力刺穿胸部左侧,致使左下肺穿孔,肺动脉破裂,造成血气胸而死亡。2019年9月30日9时许,龙山县公安民警在龙山县**镇街边将田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龙山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湘西警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截屏资料;2.证人吕某某、田某乙、赵某甲、向某乙、肖某某、石某某、李某甲、赵某乙、廖某某、黄某某、姚某某、梁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勘验笔录、检验结论及尸检照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6.到案经过、与案件有关的证明、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纷并发生打架过程中,用自制尖刀多次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造成后果严重,并在犯罪后长期潜逃在外,企图逃避法律打击,其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应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被告人田某某在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十四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力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叁张;
3.起诉书拾份,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6.代理人资料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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