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潜江市**镇**村**组**号。2014年11月11日因赌博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潜江市公安局决定,2018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田某某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为维持日常生活、支付借款利息及赌博所需,谎称需要资金周转,以承诺高额利息向他人借款的方式骗取钱财,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买货车运送饲料需要资金周转,以上述手段骗取谢某某2万元。
2.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以上述手段骗取谢某某1万元。
3.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经营饲料店需要资金周转,以上述手段骗取谢某某2万元。
4.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给工人发工资需要资金周转,以上述手段骗取谢某某0.5万元。
5.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以上述手段骗取田某乙3万元。
6.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做门窗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以上述手段骗取李某甲3万元,后返还利息约0.8万元。
7.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同学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以上述手段骗取李某乙2万元。
8.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谎称贷款买车需要资金周转,以上述手段骗取蔡某某2万元,后返还利息0.2万元。
9.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养殖小龙虾需要资金周转,以上述手段骗取黄某甲2万元。
综上,被告人田某某骗取钱款共计17.5万元,返还被害人共计约1万元,其余赃款全部挥霍。
二、合同诈骗罪
1.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潜江市张金镇,与张某乙经营的“**租车”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租车为名骗取鄂N6****现代IX35小汽车1辆,后质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7.5万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
2.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潜江市龙湾镇,与汪某某经营的“**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租车为名骗取鄂NN****本田雅阁小汽车1辆,后质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3万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借条、汽车租赁合同、逾期变卖委托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卢某某、宋某某、田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谢某某、黄某甲、田某乙、蔡某某、李某甲、汪某某、张某乙、黄某乙的陈述;4.潜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冰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76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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