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田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07年9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赵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6日5时许,被告人田某与赵某某受韩某某(另案处理)之约,在本市河西区*****砂锅店内一起吃饭喝酒。期间, 被告人田某与赵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田某随即挥拳击打赵某某头面部,后逃离现场。后韩某某在规劝赵某某过程中,因对赵某某长期不听劝阻不满,亦挥拳击打赵某某头面部,致使赵某某受伤。
案发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头皮血肿为轻微伤,左眼睑皮肤裂伤为轻微伤,上下唇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田某在天津火车站被北京铁路公安处南站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伤情照片;
2. 医院诊断证明书、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
3. 证人张某某、杨某某、逯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7. 现场监控录像;
8. 辨认笔录;
9. 身份证明、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磊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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