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852号
被告人田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幢**单元**室。2011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与2011年12月15日宣告缓刑释放;2016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社区**。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1198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现住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村。
以上四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次日对该四人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任某某、马某某、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任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区阳光天地5号门附近,盗窃被害人赵某甲停放在此处的银色信远牌电动车一辆(鉴定价格为934元)。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5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任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区天琴湾小区附近,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银灰色绿驹牌电动车一辆(鉴定价格为733元)。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田某、任某某在西安市第三十一小学工地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梁某某、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鉴定价格为867元)、黑色绿驹牌电动车一辆(鉴定价格为900元)。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米某某在西安市第十一初中工地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赵某乙停放在此处的金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鉴定价格为800元),并盗窃被害人贺某某红色电动三轮车“京球牌”电池一组(鉴定价格为473元)。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20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米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区三星综合保税区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绿驹牌电动车一辆(鉴定价格为734元)。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田某、任某某、马某某、米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领条、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
被害人潘某某、梁某某、刘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贺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田某、任某某、马某某、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任某某、马某某、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任某某、马某某、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被告人田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任某某、马某某、米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九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作案工具及部分被盗电动车暂扣公安机关(详见卷中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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