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246号
被告人田文丰,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组**号,住酉阳县**镇**村**组**号。2009年6月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2月7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因抢夺罪、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1月14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文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时许,被告人田文丰在酉阳县**火车站附近发现郭某某自建房(无门牌号)窗户未关闭,遂翻窗进入郭某某屋内预实施盗窃。被告人田文丰进入郭某某自建房一楼后发现无人看管便四处搜寻,在一楼大厅一木桌上发现一台小米笔记本电脑,趁无人之机将桌上笔记本盗走,并沿原路离开。经鉴定被盗笔记本价值为34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田文丰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证人董某某的陈述;
5.辨认、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6.市场价格鉴定文书;
7.讯问视频、扣押视频、辨认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文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文丰入户盗窃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文丰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文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文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文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春燕
检察官助理 吴 淇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5.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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