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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田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海洛因,2010年7月2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吸食海洛因,2014年2月7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1月22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次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退回永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顺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在永顺县**镇**桥边给吸毒人员蔡某某贩卖100元的毒品海洛因,计0.05克。当日,被告人田某又在**镇五一打印社上坡处给吸毒人员揭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计0.05克。2020年7月7日,公安民警在永顺县**镇田某家中经盘问,田某主动交待其贩毒事实。2020年12月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田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物证;2.证人蔡某某、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和辩解;4.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给他人贩卖海洛因两次,共计0.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之前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田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玉梅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田某现取保候审于永顺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78792****;

2.公安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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