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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田某甲等3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鄢陵县**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乃文、唐烟梅,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鄢陵县**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田华山,广东永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鄢陵县**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12月8日。审查期间,本院于同年12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田某某介绍、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2014年,被告人田某某在本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经营天姿发廊。同年3月份,田某某在该发廊招嫖,以此容留、介绍卖淫人员林某某、潘某某卖淫,并从嫖资中获得提成。

(二)田某某组织卖淫及田某甲、田某乙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从2018年开始,被告人田某某在本市塘厦镇通过招募、纠集手段,管理叶某某、白某某、段某某等约七名女子(另案处理)卖淫以牟利。被告人田某甲从2018年开始负责为田某某接送卖淫人员到指定地点卖淫,被告人田某乙从2019年7月份开始为田某某接送卖淫人员。2019年7月22日晚上,田某某等人组织叶某某的卖淫人员卖淫,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手机等物证,原籍材料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叶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田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法,组织他人卖淫,且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为组织卖淫人运送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田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田某甲、田某乙的刑事责任。田某甲、田某乙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田某甲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田某乙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诚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移送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4.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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