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6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住元某某**镇**村**巷**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3月21日,李某某(已判刑)、董某甲(已判刑) 成立元某某**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为依托、高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数亿元,给群众造成巨大损失。被告人田某某作为元某某**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代办员,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田某某吸收存款总额998277451.30元(含本人24890389.90元),涉及存款群众1483人次,案发时造成29241200.00元未返还。其中,田某某妻子董某乙存款总金额为16154000元,未返还金额为74975.7元; 田某某儿子田某某存款总额为2443000元,未返还金额为1872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史某某提供的投资人情况登记表及收据,**置业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及宣传资料,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

2.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李某某、董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河北中瑞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报告

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杰才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