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94号
被告人田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多次窜至本市长安区伺机盗窃被害人放置在工地的用于施工的铁钻头、卷扬机等铁质物品。期间,其事先通过网络等方式联系好吊车及人员,将提前踩点看好的13个钻头、2台卷扬机、2个铁筐吊走后直接送往废品收购站进行贩卖,田某从中获利共计1178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23080元。2019年9月2日,田某被抓获归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9日凌晨,田某来到本市长安区大仁西村三仁路附近,联系雇佣吊车及随行人员将被害人王某甲放置在工地的2个铁质钻头窃走后送往北小张村附近的废品收购站贩卖,从中获利17400元。经鉴定,被盗钻头价值19400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均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7月30日凌晨,田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长安区大仁西村三仁路附近,联系雇佣吊车及随行人员将被害人王某乙放置在工地的铁质钻头1个,铁筐2个(叠放)窃走后送往高桥附近的废品收购站贩卖,从中获利8500元,张某某获利1500元。经鉴定,被盗钻头及铁筐价值10000元。
3、2019年7月31日凌晨,田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长安区大仁西村三仁路附近,联系雇佣吊车及随行人员将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丙、郑某甲分别放置在工地的铁质钻头3个窃走后送往杜回村附近的废品收购站贩卖,从中获利21200元。经鉴定,被盗钻头价值人民币22320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均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9年8月5日凌晨,田某来到本市长安区大仁西村靠西太路门楼处附近,联系雇佣吊车及随行人员将被害人王某丁、郑某乙放置在工地的铁质钻头2个窃走后送往香积寺附近的废品收购站贩卖,从中获利15400元。经鉴定,被盗钻头价值人民币16260。破案后,被盗物品均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19年8月7日17时许,田某来到本市长安区大仁西村南一街附近,联系雇佣吊车及随行人员将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丙分别放置在工地的铁质钻头2个窃走后送往香积寺附近的废品收购站贩卖,从中获利13400元。经鉴定,被盗钻头价值人民币14100。破案后,被盗物品均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6、2019年8月11日13时许,田某来到本市长安区大仁西村南一街附近,联系雇佣吊车及随行人员将被害人王某丙放置在工地的卷扬机1台,郑存利放置在工地的铁质钻头1个、卷扬机1台窃走后送往孙武路附近的废品收购站贩卖,从中获利25600元。经鉴定,被盗钻头价值人民币24200。破案后,被盗物品均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7、2019年8月18日13时许,田某来到本市长安区大仁西村大仁新苑附近,联系雇佣吊车及随行人员将被害人闫某某、王某戊分别放置在工地的铁质钻头2个窃走后送往孙武路附近的废品收购站贩卖,从中获利16300元。经鉴定,被盗钻头价值人民币16800。破案后,被盗物品均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提取笔录等;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田某的供述;
4、证人肖亚红、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田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田某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四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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