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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人,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单元**楼**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屏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在“闲聊”APP软件上建立闲聊“一元一分”聊天群,并担任群主和管理员,之后陆续将100余人审核通过加入到该群中,在群内利用“小闲川南棋牌”APP软件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设立1元1分,后改为2元1分,1局8盘,6番封顶128分的游戏规定,支付群内人员在该APP软件中的打麻将的房卡费用,1局完毕,由赢钱最多者支付5元、10元、15元不等牌钱由被告人田某某负责收取,如有人拒不支付赌资,则由其先行垫付。从该群设立起至2019年12月被查封,被告人田某某共收取牌钱433255元,支付房卡购买费用8万余元。案发后,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冬梅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屏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苹果手机1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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