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8〕967号
被告人田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巷**号,住韩城市**镇**房。2018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开明,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杨开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杨开明曾因经营生意向曾某某(另案处理)借款,后无法归还。被告人杨开明系陕西**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业)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6、7月份,曾某某向被告人田某提出在西安市成立融资公司为其筹钱还款,后又向杨开明提出融资要使用其公司资质。同年9月份,被告人田某伙同曾某某在未央区未央路2号首座大厦成立了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田某为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日常实际经营活动。**公司成立后组建业务团队,招募业务员,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大量印制宣传彩页,引诱不明真相的群众投资。被告人杨开明在明知曾某某、田某融资意图的情况下,向**公司提供**肥业的公司资质,扮演虚假用款单位,接待前来参观考察的投资群众,给投资群众造成**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骗取群众资金。截止案发,被骗群众达39人,涉及资金131.233万元。经查,被骗资金均被曾某某控制,用于归还个人欠款。2018年5月6日,被告人田某被抓获;同月16日,被告人杨开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
3企业工商资料、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4存款人的询问笔录及提交的借款合同等材料;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7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杨开明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集资人的信任,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访西
2019年2月12日
附:
1、案卷玖册,光盘叁张,审计报告壹册。
2、被告人田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被告人杨开明现羁押于安康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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