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乡**村**,现住址为天津市河北区**路**楼**。2007年11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公安宝坻分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许某某被诈骗事实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田某某以帮助许某某的孩子安排工作需送礼为由,骗取许某某人民币40000元。

2019年8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与许某某等人合作成立农业协会,以需向对公账户存钱为由,骗取许某某人民币25000元。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与许某某等人合伙承包大钟庄镇大米庄村环境治理工程,以招投标送礼为由,骗取许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二、何某某被诈骗事实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与何某某等人合作成立农业协会,以需向对公账户存钱为由,骗取何某某人民币25000元。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与何某某等人合伙承包大钟庄镇大米庄村环境治理工程,以招投标送礼为由,骗取何某某人民币50000元。

三、仇某某被诈骗事实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与仇某某等人合作成立农业协会,以需向对公账户存钱为由,骗取仇某某人民币25000元。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与仇某某等人合伙承包大钟庄镇大米庄村环境治理工程,以招投标送礼为由,骗取仇某某人民币50000元。

四、张某甲被诈骗事实

2018年4月24日至7月10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与张某甲合作经营“福糖片”生意,以投资入股为由,分3次骗取张某甲人民币305000元。

2018年7月23日至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与张某甲合作经营心脏支架项目,以投资入股及出国考察为由,分13次骗取张某甲人民币1790000元。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与张某甲等人合作医用木糖醇项目,以投资入股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350000元。

2019年4月11日至12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以给张某甲孩子安排工作,需送礼及购买服装为由,分2次骗取张某甲人民币330000元。

五、高某某被诈骗事实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与高某某合作经营心脏支架项目,以投资入股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400000元。

2019年6月7日至7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以帮助高某某变更土地性质及需缴纳土地使用费为由,分4次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34884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以帮助高某某孩子转学需送礼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20000元。

六、郭某某被诈骗事实

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与郭某某合作经营心脏支架项目,以投资入股及出国考察为由,分5次骗取郭某某人民币450000元。

七、张某乙被诈骗事实

2018年5月,被告人田某某谎称有能力为张某乙办理天津市户口为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56500元。

八、齐某某被诈骗事实

2018年5月,被告人田某某谎称有能力为齐某某办理天津市户口为由,骗取齐某某人民币46500元。

9廖某某被诈骗事实

2019年12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有能力为廖某某办理天津市户口为由,骗取廖某某人民币30500元。

综上,被告人田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228384元,诈骗所得被用于购买轿车、装修、支付租金、代还信用卡及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甲在未发现自己被骗的情况下,代被告人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许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与被害人何某某、仇某某签订赔偿协议,三被害人对田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等物证;

2.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宝

检察官助理:冯奇

2020年6月17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