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田志远,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乡**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乡**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7********,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志远、田某、秦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姚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被告人秦某某、田某、陈某某、黄某某在喝酒过程中说起被告人田志远欠自己钱,田某就微信联系田志远问起此事,后两人在微信上相互骂了起来,并相邀出来打架。秦某某便安排陈某某、黄某某去取刀,田某则在路边烧烤店内拿了菜刀与秦某某先赶到凤凰县**镇**局,田志远拿了一把仿64式手枪与被告人姚某甲及田某某(15周岁)也赶到现场,姚某甲看见田某手拿菜刀便去抢夺,后田某躲闪掉。田志远、田某某则与田某发生打斗,田志远用枪砸田某头部,田某某用匕首划伤田某手掌,秦某某在一旁拉扯田志远等人。田某被打倒后田志远等人离开了现场。陈某某、黄某某取了几把砍刀后赶到现场,发现对方已逃离便与田某等人驾驶摩托车追寻田志远,后未能找到田志远。经鉴定田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田志远持有的仿64式手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秦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在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田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9日,被告人田志远、姚某甲被抓获归案。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志远、田某、秦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州公物鉴(痕迹)字[2019]102 号、湘西州擎天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380号;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志远、田某、秦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志远、田某、秦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姚某甲持械在公共场所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田志远、田某、秦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姚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田志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田志远、田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奇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志远、田某、秦某某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凤凰县**乡**村**组;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凤凰县**乡**村**组;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凤凰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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