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田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于2019年6月25日至7月24日期间,先后在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四川省武胜县龙女镇、万善镇、华封镇、鸣钟乡、烈面镇等地实施入户盗窃12次,得逞6次,共计盗窃人民币47800余元。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田某采取用砖破坏防盗网入室的方式,潜入受害人陈某甲位于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附**号的住房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2019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田某采取用脚踹破坏木门入室的方式,潜入受害人吴某甲位于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附**号的住房内实施盗窃,在该房屋一楼一卧室内的床头位置盗走人民币2000余元。
3.2019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田某采取用砖破坏防盗网入室的方式,潜入受害人樊某某位于武胜县**镇**村**组**号的住房内实施盗窃,在该房屋二楼衣柜内盗走人民币10000余元。
4.2019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田某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潜入受害人谭某某位于武胜县**镇**村**组**号的住房内实施盗窃,在该房屋二楼卧室衣柜内盗走人民币1000余元。
5.2019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田某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潜入受害人王某某位于武胜县**镇**村**组**号的住房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6.2019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田某采取用砖破坏防盗网入室的方式,潜入受害人侯某某位于武胜县**镇**村**组**号的住房内实施盗窃,在该房屋二楼卧室衣柜内盗走人民币28300余元。
7.2019年7月19日上午,被告人田某采取用砖破坏防盗网入室的方式,潜入受害人李某某位于武胜县**乡**村**组**号的住房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8.2019年7月19日上午,被告人田某采取捡瓦入室的方式,潜入受害人陈某乙位于武胜县**乡**村**组**号的住房内实施盗窃,在该房屋二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盗走人民币1500余元。
9.2019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田某采取破坏防盗门入室的方式,潜入陈某丙位于武胜县**镇**村**组**号的住房内实施盗窃,在该房屋一楼卧室床头棉絮下盗走人民币5000余元。
10.2019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田某来到钱某某在武胜县**镇**村**组**号的住房,准备采取用砖破坏防盗网的方式入室实施盗窃,田某刚将防盗网砸开即被钱某某发现,田某被发现后逃跑。
11.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田某采取破门入室的方式,潜入受害人熊某某位于武胜**镇**村**组**号的住房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12.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田某采取用砖破坏防盗网入室的方式,潜入受害人吴某乙位于武胜县**镇**村**组**号的住房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田某在武胜县沿口镇**宾馆被武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在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陶瑜
附:
1.被告人田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陈某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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