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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应森,绰号田炜,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4********,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凯里市**房**栋**。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年6月2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从快手APP上看到有女性发布可怜遭遇的视频获得其他人的赞助后,便产生冒充女性骗取他人财物的想法。之后,其便用自己1838666****的手机号码办理了一个副号后,又使用该副号在陌陌、微信中注册账号,并假扮女性与被害人聊天谈恋爱,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便以父母生病住院、被人追债等借口骗取被害人潘某某、闵某某、吴某某、姚某某、沈某某人民币共计13477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被告人田某某在“陌陌”交友软件中假扮名为“姚慧”的女性与被害人潘某某认识后,用微信账号“LYX2****”与潘某某互加好友并发展成恋爱关系。2019年2月至4月期间,田某某先后以亲人生病住院、欠债等借口,多次骗取潘某某钱财,共计骗得人民币104496元。

2、2018年底,被告人田某某在“陌陌”交友软件中假扮名为“姚慧”的女性与被害人沈某某认识后,用微信账号“LYX2****”与沈某某互加好友后,从2019年1月2日至1月28日,田某某先后以家人生病、欠钱等借口,多次骗取沈某某钱财,共计骗得人民币19034元。

3、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田某某在“陌陌”交友软件中假扮名为“姚慧”的女性与被害人吴某某认识后,使用微信账号“LYX2****”与吴某某互加好友,并以母亲生病需要钱治病为由对吴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人民币1300元。

4、2018年9月,被告人田某某在“陌陌”交友软件中假扮名为“姚慧”的女性与被害人姚某某认识后,使用微信账号“LYX2****”与姚某某互加好友并发展成恋爱关系。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田某某先后以手机摔坏、欠债需要还钱为由对姚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人民币8640元。

5、2018年8月,被告人田某某假扮姓潘的女性,用微信账号“LYX2****”与被害人闵某某互加好友,通过聊天取得对方信任后,于同年9月12日以做生意需要钱周转为由骗得闵某某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还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责令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敏

 检察官助理 陈迤昕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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