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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罪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乡**村**组**号。2019年7月25日因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田某某应聘到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锦江之星酒店做前台(实习)工作。2019年9月26日晚,被告人田某某和酒店员工徐某某共同值夜班,2019年9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趁人不备,将酒店前台保险柜内、抽屉内的现金11064元及3包香烟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证人徐某某、张某某、姚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乐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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