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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少华、何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9391号

被告人田少华,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号**室,暂住广西省桂林市象山区**小区**栋**单元**室。2008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2017年1月19日减刑释放。2019年9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乡**村**号**,住上海市崇明区**路**弄**号**室。2012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18年9月7日减刑释放。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少华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11月12日、11月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被告人田少华、何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田少华通过电话、微信联系****.7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7,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何某某。同年8月26日,被告人田少华按照两人的约定,通过广西省**市**区**路**村**号“**快递站”,将上述毒品快递至上海市崇明区**路**弄**号**室。同年8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取得上述快递包裹后被民警人赃俱获。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田少华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田少华对上述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被告人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了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告人田少华、何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2. 证人蒙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田少华去其“天天快递站”寄过快递,上述涉案的快递包裹是2019年8月26日和其一起的唐某某去寄的情况。

3. 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被告人田少华在2019年8月26日到过快递站寄过快递的情况。

4. 相关微信内容截屏照片、转账记录及相关快递面单和照片,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将上述毒资转账给被告人田少华的情况,以及被告人田少华将相关取件信息发给被告人何某某的情况。

5.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田少华处扣押到黑色华为手机1部、从被告人何某某处扣押到白色晶体2包、手机2部的情况。

6. 相关称量取样笔录,证实民警对从被告人何某某处扣押到的2包白色晶体进行称重并分别取样的情况。

7.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和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被告人何某某的2份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情况,以及从送检的被告人何某某的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情况。

8. 相关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何某某处扣押到的上述毒品予以收缴的情况。

9. 相关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田少华、何某某的前科情况。

10.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田少华、何某某分别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11. 相关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田少华、何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少华、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少华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5.7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少华、何某某均在前罪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田少华、何某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少华、何某某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分别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少华、何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田少华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鲍建敏

2019年1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田少华、何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5. 赃证物品清单1页。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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