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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小利故意伤害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22号

被告人田小利,女,195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12119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安区**街**村**组。2003年8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2年6月10日被公安长安分局上网追逃;2012年2月4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抓获,后移交公安长安分局,2013年2月5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小利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8月15日晚8点30分左右,长安区**街**村**组村民在该村小学召开村民会议,选举村民代表。由于该组王某甲怀疑组长王某乙有经济问题而对当晚选举问题产生质疑,致使会议无法进行而散会。在回家途中,被告人田小利(系王某乙妻)与王某甲、张某某夫妇发生争吵、谩骂。双方行至本村村民齐某某家门前时,田小利之子王某丙(已判决)闻声赶到现场质问王某甲、张某某,然后田小利、王某丙母子与王某甲、张某某争吵并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丙用随身携带的电工刀将张某某、王某甲刺伤,后又将赶到现场的王某甲之子王某丁左臂刺伤后逃离现场。张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王某甲、王某丁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包及心脏,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王某甲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出警材料;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法医鉴定;5、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6、证人证言;7、被告人户籍证明;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小利与其子王某丙共同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小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4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XX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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