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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家斌盗窃、诈骗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田家斌,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64020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红光街派出所,住大武口区**院**号。2005年1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6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08年9月1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7月1日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家斌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3月16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田家斌在温州园小区门口遇到醉酒的被害人石某某、吴某某,后田家斌冒充熟人到被害人家中,盗窃石某某一部VIVOX9手机及吴某某包内现金300元。经石嘴山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467元。

2、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田家斌与被害人张某某在金芒果KTV喝酒时,以检查手机定位是否关闭为由,盗窃被害人一部黑色苹果6手机、一部VIVOY93S手机,经石嘴山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450元,VIVOY93S手机价值667元。

3、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田家斌以要长期租被害人陈某某的车,需要安装软件为由,盗窃陈某某、郑某某的一部白色VIVOY79手机、一部白色OPPOA57手机,后以650元的价格出售。由于价格认证均无实物,无发票,物价局不予价格认定。

4、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田家斌与被害人王某某在美丽汇KTV喝酒时,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盗窃被害人一部OPPOA73手机,经石嘴山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483元。

5、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田家斌在富侨足浴店内趁被害人杜某某睡着时,盗窃被害人一部OPPOR9SPLUS手机及200元现金。经石嘴山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583元。

6、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田家斌到大武口区西环路停车场内称自己是货主需要运输过期奶粉,找到被害人马某某,以垫付“封口费”为由,骗取马某某3400元钱。

侦查机关已将被盗OPPOR9SPLUS手机、OPPOA73手机分别向被害人杜某某、王某某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家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田家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家斌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田家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萍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家斌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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