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呼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田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林业局**大队职工,住**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4日曾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9日被韩家园林业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韩家园林业局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姬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211990********,汉族,初中一年文化,无业,现住**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9日被韩家园林业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韩家园林业局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家园林业局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姬某某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起始,被告人田某在其微博账号“追输款Q65771****”的微博平台与百度贴吧发帖子发布关于其可以利用黑网络后台方式将网络赌博输款追回的信息。被害人赵某某、戴某某、蔡某某、钟某某等十三名被害人看到田某发布的信息后,便与田某联系,田某通过QQ号码为8635****,昵称为“******”、65771****昵称为“***”以及78117****,昵称为“*****”三个QQ号码与被害人添加好友后,谈追回网络赌博输款与费用事宜。田某谎称需租伪基站,才能帮被害人将网络赌博输款追回,并要求租伪基站的钱由被害人支付,手续费为被害人网络赌博输款的百分之三十,为了让被害人相信,田某将事先在网络上下载的“关于成功追回过网络赌博款”的虚假图片及制作的追回网络赌博款的虚假操作步骤图片发给被害人。被告人姬某某明知田某让其帮忙制作虚假图片是为了骗人所用,仍多次帮助田某制作虚假操作步骤图片。被害人基于信任,向田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户名分别为刘某甲卡号为95588209140********的账号与户名为牟某某卡号为62172309140********的账号及微信二维码中转账与扫码支付:
一、涉嫌诈骗赵某某
被害人赵某某于2019年7月21日、7月22日、7月24日、7月26日向田某提供的户名为刘某甲的账号中转账四次,分别为人民币1860元、1000元、1860元、1500元,共计人民币6220元。
二、涉嫌诈骗戴某某
被害人戴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向田某提供的户名为刘某甲的账号中转账两次,分别为人民币1860元、500元,共计人民币2360元。
三、涉嫌诈骗蔡某某
被害人蔡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向田某提供的户名为刘某甲的账号中转账两次,分别为人民币2860元、12000元,共计人民币14860元。
四、涉嫌诈骗钟某某
被害人钟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向田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三次,分别为人民币200元、660元、860元,共计人民币1720元。
五、涉嫌诈骗吕某某
被害人吕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向田某提供的户名为刘某甲的账号中转账两次,分别为人民币1860元、5000元,共计人民币6860元。
六、涉嫌诈骗袁某某
被害人袁某某于2019年8月8日向田某提供的户名为刘某甲的账号中转账人民币2860元。
七、涉嫌诈骗肖某某
被害人肖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向田某提供的户名为牟某某的账号中转账两次,分别为人民币1860元、2000元,共计人民币3860元。
八、涉嫌诈骗李某某
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向田某提供的户名为牟某某的账号中转账三次,分别为人民币1860元、1000元、900元,共计人民币3760元。
九、涉嫌诈骗王某某
被害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向田某提供的户名为刘某甲的账号中转账人民币1860元。
十、涉嫌诈骗刘某乙
被害人刘某乙于2019年8月26日、9月6日向田某提供的户名为刘某甲的账号中转账两次、户名为牟某某的账号中转账两次,分别为人民币1860元、1000元、2000元、4960元,共计9820元。
十一、涉嫌诈骗孙某某
被害人孙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8月30日、8月31日向田某提供的户名为牟某某的账号中转账五次,分别为人民币2860元、1100元、15000元、10000元、4960元,共计33920元。
十二、涉嫌诈骗冯某某
被害人冯某某于2019年9月2日、9月3日向田某提供的户名为牟某某的账户中转账两次,分别为人民币1860元、500元,共计2360元。
十三、涉嫌诈骗周某某
被害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5日向田某提供的户名为牟某某的账号中转账两次,分别为人民币1860元、11000元,共计12860元。
综上,被告人田某骗取十三名被害人人民币103320元。
被告人田某于2019年9月9日在**林业局**院内被韩家园林业局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姬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在**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被韩家园林业局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手机、电脑主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聊天记录等;
3证人刘某甲、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戴某某、蔡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田某、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田某、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明知田某的诈骗行为,仍多次对其进行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某、姬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在共同犯罪起到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姬某某在田某实施诈骗行为中起到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勾铁军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田某现羁押于呼玛县看守所;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林业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十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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