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清水坪镇野竹坪村149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3日,翟强与田某某在保靖县毛沟镇卡棚水库附近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吸毒过程中,翟强提出准备出去打工,要把自己的冰毒卖了,要求田某某联系冰毒买家。田某某遂打电话联系贩卖毒品的张敏,问其是否需要,张敏(另案处理)表示需要。随后,翟强电话联系翟俞贤(另案处理),要求翟俞贤开车将张敏送至卡棚水库,田某某将张敏的电话号码告诉了翟俞贤,翟俞贤到保靖宾馆接张敏,并同张敏接到薛晖(另案处理)。三人从保靖驾车来到卡棚水库坝下面,张敏与薛晖下车后上了翟强的车,翟俞贤将车停好后也上了翟强的车。当时翟强坐在第二排,田某某坐在副驾驶,张敏与薛晖上车后坐在第二排,翟强便拿出冰毒与吸毒工具,让张敏、薛晖试吸冰毒。翟俞贤与田某某、翟强也吸食了冰毒。张敏认为冰毒质量不错,便问翟强价格,翟强提出要四百元一克,张敏购买了十克冰毒,部分给了现金,部分通过微信转账付给了翟强。薛晖以400元现金购买了一克冰毒。交易完成后,张敏与薛晖乘坐翟俞贤的车回到了保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田某某的户籍信息。2、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翟强、张敏、翟俞贤和薛晖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微信账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居中介绍张敏向翟强购买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贩卖毒品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田 宏俊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左右,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运佩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在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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