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盗窃,于2014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10月10日释放。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村**号,趁无人之机,进入**花苑**幢**单元**室,窃得卡地亚牌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27350元)、黄金手镯两只,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2400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案发后,上述卡地亚牌钻戒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余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8.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英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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