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可可”,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88********,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乡**村**号。因卖淫,于2017年9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田大卫,曾用名田春青,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1********,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号。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6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田大卫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田大卫等人在本市六石街道湖心塘村、巍山镇怀鲁村附近山上等地召集徐某某、瞿某某、孙某某、吴某甲、朱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以押“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田大卫雇佣程某某(已判决)、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堂内帮忙,由陈某某、田大卫等人负责召集赌博人员,由陈某某负责抽头,由程某某、郜某某等人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望风、搬运桌椅等。经查,程某某参与期间,陈某某、田大卫等人组织人员赌博30余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9万元以上,程某某分得人民币3000余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田大卫、陈某某在湖南省衡阳市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暂扣票据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瞿某某、孙某某、吴某甲、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田大卫和同案犯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田大卫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田大卫所犯之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大卫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丹
检察官助理:吴冠杰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田大卫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陈某某183********,田大卫183********。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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