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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国民诈骗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田国民,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江阴市**府**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 号)。被告人田国民因涉嫌诈骗罪,201811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国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田国民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4日 、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田国民以租车使用为由,隐瞒自己欲将租来的汽车抵押骗取贷款的真实想法,在南通市港闸区**镇街道**广场向被害人杨某某租用车牌号为苏BW**** 的奥迪A6汽车一辆。次日,被告人田国民伪造被害人杨某某的委托书,经吴某某、董某某、姜某某等人的介绍,以被害人杨某某的名义签署借据、债权转让通知、车辆交易授权委托书、汽车买卖合同等材料,将该车卖给樊某某,被告人田国民得款人民币37000元。经鉴定,苏BW****奥迪A6汽车价值人民币195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扣押的苏BW****奥迪A6汽车等物证;

2.公安机关扣押的借据、质押债权转让协议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田国民的供述与辩解;

6.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

7.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国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国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国民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仕

检察官助理:张文欣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国民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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