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为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穆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田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田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穆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被害人穆某某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向扬州市**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购买诺尔佳斯牌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30000只,后将该批口罩存放于扬州市**镇**路**号**厂仓库内。2020年9月间,被告人田某某采用乘隙等方式,先后至该仓库内盗窃作案3起,窃得上述口罩若干。后被告人田某某将所窃口罩通过微信销售给王某某等人,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810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田某某处扣押部分被盗口罩共计7600只。经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被盗诺尔佳斯牌一次性防护口罩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诺尔佳斯牌一次性防护口罩等物证照片;
2.人员基本信息、案件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8.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丹丹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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