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抢劫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田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个旧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原住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巷**幢**单元**号,现住个旧市**路**号**幢**单元**号。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5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3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于2019年10月5日2时许,用“航空剪”将个旧市**路**区**号附**号防护栏剪断后,进入被害人康某某家,盗得现金人民币16505.1元、纪念币、“欧米茄”手表等物品装入其身背的双肩包内后,继续实施盗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田某被康某某发现,为抗拒抓捕,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发生扭打,田某用催泪喷雾喷了康某某面部后弃包逃离,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

3.勘验、辨认笔录;

4.视频资料;

5.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被告人田某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力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个旧市**路**号**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35298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