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田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7********,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北省长阳县人,住长阳县**镇**村**组。2010年5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2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孙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103198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河北省阜城县人,住宁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路**建筑公司**号,现住西夏区**路**苑**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滕立,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4********,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新化县**镇**社区**组**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孙某涉嫌运输毒品案,田某、滕立涉嫌运输毒品案经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田某、滕立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2月4移送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2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报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并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孙某涉嫌运输毒品案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2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3月27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田某、滕立涉嫌运输毒品案于2020年3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1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2日将两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与王某某(在逃)在网络上许诺高额报酬招聘人员运输毒品。
2019年8月,田某通过网络以5-10万元报酬招聘了被告人孙某,孙某于8月11日由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乘飞机到达云南省景洪市。同月18日,田某、王某某、孙某在云南省勐海县打洛边境接到毒品,因非洲猪瘟路段上设置多个查缉点,三人将毒品藏匿于勐海县西定乡山上。20日,三人准备乘下雨用摩托车将毒品运至景洪市,由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前,孙某驾驶摩托车携带毒品在中间,田某驾驶摩托车在后的方式前往景洪市。当日21时20分,途经勐海县勐宋乡街子路段时孙某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民警抓获,田某、王某某脱逃。当场在孙某摩托车左侧货架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6块,在右侧货架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块、甲基苯丙胺(冰毒)5袋。经称量,44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4738.9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5010.95克。
2019年9月底,王某某通过网络以1.5-5万元报酬招聘了滕立,滕立于10月11日由山西省太原市乘飞机到达云南省景洪市。10月26日滕立、王某某与田某在昆明市汇合,次日,三人在昆明市接到毒品,将毒品装于黑色背包内放在滕立租赁的云A*****轿车。后由王某某驾驶另一辆车在前探路、滕立驾驶云A*****轿车携带毒品、田某驾驶租赁的云A*****轿车在后的方式沿广昆高速方向行驶。当日12时许,田某在昆明市昆石高速公路阳宗服务区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民警抓获。16时30分许,滕立在文山州丘北县新店乡荞地湾被抓获。后民警在滕立带领下在312 省道271公里桩附近,查获王某某让滕立藏匿的黑色双肩包,包内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 坨零1 块。经称量,净重496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9698.9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5010.95克;孙某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24738.9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5010.95克;滕立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4960克;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田某系主犯,孙某、滕立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蕻娟
检 察 员:杨荣军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田某、孙某、滕立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拾叁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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