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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 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县**镇**园**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30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普定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29日解除对田某某的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5月27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10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4日,田某某因经营普定县**煤矿与其请来的浙江施工队发生纠纷。遂打电话给周某某,叫周某某喊人来把浙江施工队的清理出煤矿,周某某便组织娄某某、燕某某、夏某某、邓某某、毛某某、孙某某、张某丁、吴某某、李某丁、余某某、肖某某等二十余人到普定县猫洞乡高龙煤矿普定县**煤矿,对张某戊、李某某、郑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对办公场所进行打砸。普定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周某某等人不顾司法权威,暴力阻碍民警执法,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公(司)鉴(法临)字[2017]217号、2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邀约他人到普定县**煤矿聚众斗殴,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龚开荣

2019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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