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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53********,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小区**单元**-**。因盗窃,于2004年5月11日被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5年被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东方之娇小区对面的公交车站处,乘被害人李某某上车刷卡时不备,通过徒手掏包的方式,从其挎包内盗得一个装有780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和医保卡等物品的钱包。现金已被田某某挥霍,钱包、身份证、银行卡和医保卡等物品被田某某扔掉后又被他人找到,现已归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证据;

6.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苗海忠

2020 年 7 月 2 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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