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田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楼**号内**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路**楼**号内**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田某虚构与被害人王某某合伙对外借贷的事实,诱使王某某用房屋抵押向他人借款人民币40万元,后田某以借贷资金为名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4万元,后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消费。2019年7月4日,被告人田某被上网追逃,同年11月15日,田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边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云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3页、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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