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田某成以及孔某某(已判刑)在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境内,采用攀爬电线杆割断电缆线的方式盗窃通信电缆作案4起,合计价值人民币8317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成以及孔某某在丹徒区高资镇金家边村小公园靠312国道边处,窃得“HYA400*2*0.4”型通信电缆线39米,价值2014元。
2.2015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成以及孔某某在丹徒区高资镇后固社区南面靠竹柯农田处,窃得“HYA400*2*0.4”型通信电缆线65米,价值3357元。
3.2015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成及孔某某在丹徒区高资镇唐岗村南面田野处,窃得“HYA400*2*0.4”型通信电缆线25米,价值1291元。
4.2015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成及孔某某在丹徒区高资镇鹤林水泥厂东面西斛村农田边,窃得“HYA200*2*0.4”型通信电缆线51米,价值1655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田某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田某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成及孔某某、张某某(已判刑)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永权
附:
1.被告人田某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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