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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丛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田丛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镇**村**号。2009年6月22日,曾因抢劫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1月14日,曾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28日,曾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27日,曾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17日,曾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丛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丛某伙同他人携带手套、刀片、螺丝刀、钢锯等工具来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社区***花园,进入该小区尚未使用的变电房,盗窃该变电房的各个型号的电缆线共计500米,经鉴定,被盗的上述电缆线价值135895元人民币。2016年12月12日,该变电房工作人员发现电缆被盗遂报警。公安机关民警对现场勘查时,在变电房内东侧门口地面上提取到一只手套、在西侧地面上提取到一根耳线,均比中被告人田丛某的DNA。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田丛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现场提取到的作案工具若干;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海云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丛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值鉴定、现场提取物DNA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丛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丛某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丛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简易B)、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赃物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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