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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甯某某贩卖毒品案)_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甯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9年5月13日,吸毒人员陈某某与被告人甯某某微信联系以55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后甯某某联系简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女朋友郑某某(已判决)购买450元的毒品。简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郑某某将毒品送至番禺区大龙街旧水坑村新城南路二十七巷1-1号门口交易时,郑某某被当场抓获,简某某弃车逃走。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冰毒净重0.5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陈某某、郑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甯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出售他人,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畏

  检察官助理 叶小娟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甯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材料6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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