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甯某某、苏某甲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19〕710号 

被告人甯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附**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苑**号楼**层**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甯某某、苏某甲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甯某某、苏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甯某某、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英雄联盟》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从美国进口运营的网络游戏,服务器机房物理地址位于常州市武进区**路**号电信大院。被告人甯某某、苏某甲明知张某某(QQ昵称“**”,另案处理)等人销售的BOT、NC卡密对应的BOT 、NC外挂程序具备腾讯公司运营的《英雄联盟》游戏所不具备的“走砍”等功能,仍通过互联网在“淘发卡”平台向徐某某、吕某某等人销售。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甯某某在“淘发卡”平台对接张某某在该平台销售的《英雄联盟》游戏外挂NC和BOT的卡密予以销售,共计95人次。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苏某甲通过上述同样方式销售《英雄联盟》游戏外挂NC和BOT的卡密,共计178人次。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外挂程序存在对《英雄联盟》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授权的增加、修改的操作,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被告人甯某某、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徐某某、吕某某、时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腾讯公司员工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甯某某、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淘发卡”平台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甯某某、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甯某某、苏某甲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告人甯某某情节严重,被告人苏某甲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甯某某、苏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静琳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幢**号,联系电话(0)1302838****;被告人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北区**苑**号楼**层**室,联系电话(0)1361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