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刑刑诉〔2018〕114号
被告人生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河北省魏县**乡**街,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3日被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生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河北省魏县**乡**路,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3日被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生某甲、生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4日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生某甲、生某乙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原应县**村**(以下简称**厂)及原应县吴庄村“**园”**殖场(以下简称**殖场)作为生产场地,雇佣多名工人将回收来的废旧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进行储存、拆解、熔炉内混烧、冶炼以提取电池中的废铅板、废铅膏等含铅物质,并将电池外壳粉碎成片状清洗后打包出售,从中获利。经查证,被告人生某甲、生某乙从2018年3月份以来共非法回收废旧电池约1084.847吨。经鉴定,从**厂、**殖场提取的与涉案行为相关的物质中均检出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某甲、生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俊明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生某甲、生某乙现羁押于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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