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生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301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镇**村,无固定住所,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生某某认为崔某某曾向薛某某说过自己的坏话,便于 2019年7月14日5时许到民政局大厅,趁崔某某叠被时拿木棍欧打崔某某,致其轻伤。经对崔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崔某某左颞部硬膜下血肿之损伤程度评定轻伤一级,崔某某右尺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2.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3.被告人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5.视频资料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荆绍帅
附:
1.被告人生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卷外材料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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