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双辽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生某某于2019年2月份在双辽市双山镇租一平房进行北京赛车网络赌博游戏操盘,后生某某去长春市租房进行操盘,又雇佣邹某某(另案处理)和刘某某(另案处理)作操盘手,2019年**月**日生某某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将经营**赌博所有其所用手机、平板电脑等均破坏后扔掉。经查实,被告人生某某开设赌场期间所使用的支付宝总流水为40682141.67元,所使用的银行卡总流水为3363811元。生某某给操盘手开支费用达四万余元,净胜获利三四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生某某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生某某浦发银行流水等;2.证人曲某某、邹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支付宝调取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开设赌场,从中抽取红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诗语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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