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2月25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行政拘留十天,罚款人民币伍百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月11日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同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2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生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鲁E*****号非营运小型越野客车,沿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二路田庄村路段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生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9.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莎莎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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